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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新媒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可行性探讨
〖发布日期:2007-06-28〗 〖来源:〗 〖作者:〗 〖字体:

  两年前,新西兰的一申请人通过推特(Twitter,类似于中国的微博),向威灵顿市政厅申请获取关于该部门在脸书(Facebook)上所花费的宣传费用方面的信息。威灵顿市政厅随后回复:不能通过推特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建议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递交申请。

 
  然而,申请人不服,于是向负责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争议的监察专员提起了投诉。监察专员认为,信息公开法并未授权政府部门可以不受理来自推特的信息公开申请。而当地市政部门最终接受了监察专员的建议,承认违法后表示将对申请人进行重新答复。
 
  在我国,类似于脸书和推特的新媒体工具是微博和微信。最新统计显示,分布在新浪网、腾讯网、人民网、新华网的政务微博数已超25万个,政务微信也达6000个。
 
  和新西兰类似的案例,目前来说尚未在我国发生。但可以设想,作为便捷的官民互动工具,未来难免会出现有人通过政务微博、微信这种新媒体方式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如果出现,各级政府部门将如何应对?这个问题值得思考。
 
  虽然微博、微信申请有可能导致“一信多投”,从而增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复杂性乃至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量等后果,但是作为一种数据电文形式的合法申请途径,研究一揽子解决方案才是“王道”。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0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提出要着力建设基于新媒体的政务信息发布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发布各类权威政务信息,尤其是涉及公众重大关切的公共事件和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并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互动功能,以及时、便捷的方式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
 
  微博、微信申请作为一种更及时便捷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方式,值得今后探索和规范。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是否可用微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对于“申请人是否可以通过政务微博、微信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个问题,笔者认为,答案显然是“可以”。
 
  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规定,申请人应当通过等同于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形式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政务微博、微信发送的信息公开申请理应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这是因为政务微博、微信发送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数据电文的一种,符合电子签名法第二条关于数据电文的定义。该条将数据电文定义为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政务微博、微信和电子邮件以及政府网站上的网上申请路径一样,同属于数据电文形式。
 
  同时,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通过微博、微信发送的信息公开申请显然满足这一要求。
 
  申请人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如果申请人通过政务微博、微信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种方式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需要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答复?
 
  以上问题的关键性判断标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中所规定的内容,其中就规定,申请人须提供姓名或名称以及联系方式,供行政机关判断申请人是否有资格提交申请以及答复申请人时使用。即使申请人通过政务微博、微信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是如果没有提供可联系到申请人的准确的联系方式等关键性信息,也可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另外,行政机关有权询问申请人的真实身份,如果属于在我国境外的外国申请人,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还有就是是否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即申请内容是否明确。即使申请人通过政务微博、微信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是如果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也不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处理。
 
  最后就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即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但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并非硬性要求。
 
  受理时间如何起算
 
  通过政务微博、微信收到申请的部门,如何起算受理时间?
 
  这需要明确几个问题:一是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微博、微信,是否是代表一级行政机构经认证的官方微博、微信,并且该政务微博、微信是否已经被该行政机关启用用来发布政府信息。
 
  在明确了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官方身份后,还需明确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为何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6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如该网络系统未作例外说明,则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无论申请人是在行政机关工作时间提出与否。
 
  但是,如果申请人未能在政务微博、微信中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如未提供姓名和联系方式,则行政机关收到时间应以确认申请人满足了申请条件后开始起算。
 
  政府部门如何答复
 
  通过政务微博、微信收到申请后,相关部门该如何答复?
 
  答复申请人包括答复告知书和同意公开的材料。虽然微博有140字的字数限制,但是通过政务微博、微信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完全可以做到。
 
  不过,对于提供同意公开的材料,则存在一定困难。除非所申请的政府信息非常简单,或者所申请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只需提供一个链接网址就可。这时就需要行政机关通过申请人自行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寄送。
 
  当然,通过政务微博、微信进行答复,还需照顾到申请人的隐私。有些信息可能不便通过向大众公开的微博、微信渠道进行提供,这时需要行政机关和申请人通过单向联系,解决所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送达问题。
 
  用新媒体申请的注意事项
 
  申请人若通过政务微博、微信申请政府信息,则需要知晓:通过政务微博、微信申请政府信息,肯定不如传统方式来得稳定可靠,特别是对于那些互动频繁的政务微博、微信,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申请人的申请极有可能被忽视。
 
  其次,为了降低这种新方式申请政府信息所带来的不稳定性,申请人有必要在通过政务微博、微信申请政府信息时,明确自己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递交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有助于提醒行政机关。
 
  同时,申请人在申请的同时,有必要提供电子邮件等可供行政机关联系自己的具体方式,便于后续的沟通交流。
 
  另外,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执,通过回执,及时知晓自己的申请是否被行政机关收到,避免无谓的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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